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攀枝花一男子醉驾撞毁公共设施,获刑两个月
www.mb.panzhihuapeace.gov.cn 】 【 2026-01-04 09:37:19 】 【 来源: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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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导语


  酒桌贪杯一时爽,醉驾上路悔终生。近日,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,被告人刘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最终被判处相应刑罚。这起案件再次为大家敲响警钟:酒驾醉驾红线不可碰,法律底线不容越!


  2025年2月22日18时许,被告人刘某独自一人在家中饮酒,直至当晚22时许,期间饮用了一瓶小瓶装劲酒。休息一小时后,刘某独自驾驶某牌号小型汽车从南山花园后门路段出发,沿迤沙拉大道往渡口桥方向行驶。


  当晚23时许,车辆行驶至东区攀钢劳研所路段时,撞上了道路右侧的提示牌警示杆、公交车站牌及导向标志,造成公共设施与车辆不同程度受损。


  事故发生后,刘某并未停车处理,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前行,直至迤沙拉大道南山加油站出口处才停车检查。此时,他发现车辆车头及左后胎已受损,但未选择报警,仅在车内等候,随后被赶来的交警查获。


  交警现场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,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75㎎/100ml。随后,刘某被带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抽血备检,经攀枝花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14.7㎎/100ml,远超80㎎/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,属于严重醉酒驾驶。
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;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罚;到案后如实供述,可认定为坦白;系初犯,量刑时可酌情考虑。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“车辆滑行系故障所致”等意见,法院认为,公诉机关未指控逃逸情节,该辩护意见不影响量刑;辩护人提交的车辆维修记录、病历材料等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,不予采纳。


 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法院最终判决: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
  醉酒驾驶机动车,不仅严重危害驾驶人自身安全,更对公共安全与他人生命财产构成威胁。本案中,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㎎/100ml,属于严重醉酒状态,极易引发交通事故。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:“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”并非一句口号,而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和生命红线。守法出行,是对自己、对家庭、对社会负责的表现。拒绝酒驾,从我做起,共同营造安全、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
编辑:景文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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